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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廖和清与廖乔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廖和清,农民。委托代理人阳睿敏,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雄辉,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乔文,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廖和清与被告廖乔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廖和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和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即实际收取458.5元,由原告廖和清负担。审判员彭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