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彦树与杜清晨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彦树,杜清晨,陈立松,徐京明,陈利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彦树,男,住河北省隆化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清晨,男,住河北省隆化县。原审被告陈立松,男,住河北省隆化县。原审被告徐京明,男,住河北省隆化县。原审被告陈利军,男,住河北省隆化县。再审申请人刘彦树因与被申请人杜清晨及原审被告陈立松、徐京明、陈利军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彦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久敬审 判 员  任志成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