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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住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华,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1×××78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同年7月18日激活使用。2014年4月16日开始逾期,该卡透支本金18899.4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将所欠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赵庭)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在民生银行的开户信息、帐户信息、账单明细、还款记录、催收记录等信息,归案经过,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及其它费用,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社区评估调查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关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娄永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