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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杜波,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杨某与张某于2007年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后自由恋爱至2010年6月6日在无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9日婚生女张某某出生。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张某误入传销组织,导致夫妻矛盾产生。故而致讼。原审法院认为:杨某、张某系自由恋爱,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张某误入传销组织,与杨某分居几年,致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对此,张某应负主要责任。现张某积极愿意改正不良恶习,并要求与杨某消除隔阂、夫妻和好。杨某也应以维持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为重,秉持宽容态度,给予张某改正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相互理解和关心,加强沟通,特别是张某,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得到改善的。现因杨某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证明,故而其要求与张某离婚理由不充分,原审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杨某与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负担。杨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为杨某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证明,故而要求与张某离婚理由不充分,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法律规定夫妻分居二年即可起诉要求离婚,张某与杨某婚后,自2011年7月起便与杨某及家人失去联系,直至2014年10月底已下落不明三年余,双方分居事实已经超过法定二年时间。为寻找张某,杨某曾多次处出找寻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却杳无音信,由于张某责任心欠缺,在此次失踪之前已经多次因为琐事不辞而别,此番失踪系其恶习难改所致,至于参加传销只是其一面之词。双方之矛盾经多次调解无效,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综上,请求二审支持杨某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准予离婚、支持杨某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并判决张某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杨某在二审提交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杨某于2011年12月已经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夫妻之间已没有感情。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新证据。本院对杨某在二审中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杨某曾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杨某与张某2007年在外务工期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双方组建家庭,两人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作为父母,理应为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而不应轻言离婚。杨某与张某虽分居时间超过两年,但该段时间张某自述其因误入传销组织,故与家庭失联多年。杨某提交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系准予杨某撤回与张某离婚诉讼的裁定。且2011年12月杨某起诉离婚时,张某已离家5个月左右,故不能认定张某离家及杨某诉请离婚之原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现张某回归家庭,夫妻双方应从考虑子女利益出发,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因此,杨某的相应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侠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代理审判员  后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