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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三门峡银行渑池支行申请执行王雯静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王雯静,孟建祥,郭净,义马市北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柯,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07号申请人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住所地:渑池县新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中州国际1楼。组织机构代码:56513138-2。负责人张轲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雯静,女,汉族,1987年6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建祥,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净,女,汉族,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义马市北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东段南侧怡苑小区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6136228-3。法定代表人孟建祥。被执行人胡柯,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玲,女,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申请执行王雯静、孟建祥、郭净、义马市北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柯、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而申请人又提出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