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东亮、任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东亮,任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竭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民,系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王东亮,农民。被告任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东亮、任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赵向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齐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