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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杨与徐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徐志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159号原告张杨。委托代理人陈文治,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与被告徐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1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230元由原告张杨负担。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