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洮南市三胜村村民与洮南市三胜村村民委员会、贺喜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峰,王立春,张元林,洮南市东升乡三胜村村民委员会,贺喜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杨雪峰,男,38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原告:王立春,男,3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原告:张元林,男,38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被告:洮南市东升乡三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继清,男,46岁,系东升乡三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贺喜财,男,46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三胜村村民诉被告洮南市三胜村村民委员会、贺喜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