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庆年、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马庆年,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刘传梅,郭庆军,诸葛晓琳,李学艺,郭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沂蒙路与成都路交汇处路南鲁邦商务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吴芳芳。被告马庆年。被告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33号(与沂蒙路交汇处向东600米)。法定代表人马庆年。被告刘传梅。被告郭庆军。被告诸葛晓琳。被告李学艺。被告郭亚平。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年、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刘传梅、郭庆年、诸葛晓琳、李学艺、郭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马庆年、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刘传梅、郭庆年、诸葛晓琳、李学艺、郭亚平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