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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白成怀与孟来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成怀,孟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白成���,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来,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成怀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孟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白成怀支付货款19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孟来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白成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孟来的可供执行财产。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乔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