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行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韩伟与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伟,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伟。委托代理人崔克海,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住所地常州市银杏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褚亮,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上诉人韩伟因治安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行初字第22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克海,被上诉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委托代理人褚亮、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治安管理职权,同时,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行使刑事侦查职权。因此,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权时便不是行政主体身份。房屋系价值巨大的财产,对房屋的毁坏系侵害公私财产的严重侵权行为,该行为已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理范围。韩伟向原审被告报案称房屋被人偷拆,在此情形下要求原审被告履行的并非原审被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的行政治安管理职权,而是刑事侦查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韩伟之诉不属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韩伟的起诉。上诉人韩伟上诉称,1、上诉人起诉的是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法定治安查处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刑事侦查行为,原审法院将上诉人诉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为刑事侦查���为,属于认定案件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报案事项系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刑事侦查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报案事项为要求查处故意损毁私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范围。3、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双重性,对于上诉人的报案,应当由被上诉人进行调查后,再进行甄别该事项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还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调整范围,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即直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构成行政不作为。4、我国法律设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权利。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裁定;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诉人举报的违法事项进行查处;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答辩称:1、2014年4月3日上午9时许,被上诉人的派出机构北港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北港街道蒋家村委丁家村78号:拆迁纠纷”。北港派出所即安排民警前往,民警到达现场后开展了调查工作,对上诉人进行了询问并形成了调查笔录。调查过程中,民警了解到,常州市伟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安排人员对部分房屋进行了拆除,但公司未派员到场指导,具体拆迁工作人员因不熟悉房屋结构,将上诉人的房屋一并拆除。民警先后询问了常州市伟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和现场拆迁工作人员。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报警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上午9时许,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北港派出所接到韩伟的报警,“其位于北港街道蒋家村委丁家村78号的房子面临拆迁,没人住,房子昨天还在的,今天发现房子被拆掉”。2014年4月3日上午9时44分,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北港派出所派警至现场。2014年4月3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北港派出所对韩伟制作了询问笔录。2014年4月16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派出所对常州市伟业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明跃、金凯、李伟敏、韦桥、徐仕红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前述人员的陈述基本相同,主要内容为:“2014年4月2日,常州市伟业拆迁有限公司联系前述人员,让前述人员把丁家村还没拆掉的三间房子拆掉,大概下午17点左右,前述人员和开挖掘机的人员一起将房子推到。韩伟的房子窗户都没有了,而且韩伟的房子和那些要拆的房子是连在一起的,拆房人以为韩伟家的房子是要拆的房子,所以将韩伟的房子误拆了”。2014年4月23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派出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韩伟,你于2014年4月3日来我单位报称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蒋家村委丁家村78号房子被拆一事,我单位认为未有违法行为。现依法不予调查处理。特此告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该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韩伟起诉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要求依法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责,该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钟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连求审 判 员 杨 剑代理审判员 章福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