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大勇与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李大勇。被告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山左口乡团林村。法定代表人郝小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与被告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勇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大勇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晓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