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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小永申请执行雍敬泽、何光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永,雍敬泽,何光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钟小永,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雍敬泽,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何光猛,男,汉族,生于1966年日,住南部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钟小永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50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雍敬泽、何光猛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尚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