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耿玉良与被申请人朱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玉良,朱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玉良,男,1951年5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峰,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南段华夏俪园*栋*单元***室。再审申请人耿玉良与被申请人朱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铁银民一初��第00460号民事判决,耿玉良提出上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铁民一终字第0004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耿玉良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铁民一终字第00676号判决。耿玉良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借贷纠纷。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朱峰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经审查《房屋买卖契约书》和《借据》两份合同,再审申请人主张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证据并不充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耿玉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