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胡迪启与王开可、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3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