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立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通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句国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通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立初字第0036号起诉人:天津市通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二支路15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77734145-3。法定代表人:齐茂林,总经理。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的天津市通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状称,被起诉人句国莘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5月6日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并于2015年5月18日送达起诉人,现起诉人天津市通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向被告句国莘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00元,并同意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句国莘2015年2月病假工资370.19元。经审查,本院��为2015年5月6日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裁决数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终局裁决。天津市通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通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本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宇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