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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68-3号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夏冬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雷启霞,宁夏合天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林,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盛,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迎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玉强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