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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刑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丁武军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武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刑执字第00392号罪犯丁武军,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所在地伊宁市XX小区,现在新源监狱服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乌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丁武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伊州刑执字第008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减刑后该犯刑期止于2023年5月26日。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罪犯丁武军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6月以来,该犯参加现身说法11次,积极参加征文投稿活动多次发表并获奖。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共获6次季度表扬、记功1次,狱级积极改造分子1次,确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拟报减刑期十个月。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武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深入进行思想认识改造,主动参加现身说法,对其他罪犯改造具有教育意义和示范作用;该犯还积极参加征文投稿活动,其在服刑期间创作的作品《雨中寄情》,获得“三北”地区监狱报联合举办的“和谐杯”服刑人员诗歌大赛征文活动三等奖;此外,该犯其他作品也多次见诸报端。综上,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武军予以减刑一年。减刑后,该犯刑期止于2022年5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明审判员  万 平审判员  孙晓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瑀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