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瑞与毛言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毛言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李瑞,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毛言鹏,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与被告毛言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李瑞负担。审判员 彭现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