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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孟传平、熊朝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孟传平,熊朝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00号申请人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6号附12号17-1,组织机构代码69658815-5。法定代表人向淑莲,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兴华,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恺迪,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传平,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熊朝翠,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孟传平、熊朝翠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78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孟传平、熊朝翠价值678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敬卫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沙区晒光坪**-**-*-*#房屋一套(沙区A字第32**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娄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