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纬隆实业有限公司,陈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纬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发大厦F1.6栋5A1,组织机构代码76049803-2。法定代表人:刘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单志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佩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陈琦。委托代理人:袁宝平,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纬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2015)深仲裁字第56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56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纬隆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9月1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4)第1676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1月5日。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一、原裁决违反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二、陈琦在庭审过程中做了伪证,导致仲裁员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三、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纬隆公司的撤裁申请理由进行审查。首先,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仲裁规则的有关简易程序和审限规定的问题。经审查,仲裁庭根据仲裁请求和争议金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涉案仲裁审理虽然在审理期限上不符合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但无证据表明因超过审理期限而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裁决。因此,仲裁程序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关于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是否违反仲裁“一裁终局”的规则问题。仲裁裁决第一项已就该问题作出意见,说明在2014年1月6日(2014)深仲裁字第6号案中,是本案被申请人纬隆公司提出仲裁申请,本案申请人陈琦未提出反仲裁请求,现陈琦在本案提出仲裁请求,不属于一案多诉。本院认为,由于(2014)深仲裁字第6号案与本仲裁案申请人不同,且在部分货款的请求方面属于本诉和反诉,仲裁庭对本仲裁案依据申请人陈琦的请求对案件进行仲裁没有违反“一裁终局”的规则,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同理,仲裁裁决书出现当事人名称错漏,仲裁庭可以纠正,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再次,关于被申请人陈琦是否在仲裁庭审中作伪证,导致仲裁员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仲裁裁决已对涉案合同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因此对涉及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庭审陈述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不予审查。最后,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所谓社会共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指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和伦理等。涉案仲裁裁决处理的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品牌特许代理合同纠纷,不具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另外,关于仲裁裁决所涉律师费是否违反相关规定问题,由于仲裁庭对律师费的裁决属于实体处理,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所述,申请人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裁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论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56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邱 明 演审判员 高 江 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