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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江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仁玲与被执行人张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玲,张雷,李仁玲,张雷,李仁玲,张雷,李仁玲,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江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李仁玲,女,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浦口区。被执行人张雷,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浦口区。李仁玲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做出(2014)浦江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仁玲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雷承担。因被执行人张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仁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36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陈超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36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