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惠模、夏成俊与夏刚荣、夏贤华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模,夏成俊,夏刚荣,夏贤华,夏贤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李惠模。申请执行人:夏成俊。被执行人:夏刚荣。被执行人:夏贤华。被执行人:夏贤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阳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贤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胤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