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于二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二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590号被执行人于二从,男,1975年11月17日生,现在溧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于二从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以(2014)淮开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29277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二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二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依法按时缴纳,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执行人于二从现在服刑,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