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民与南充达锦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民,黄小会,田大强,黄廷勇,严礼刚,唐强,黄刚,南充达锦机械有限公司,阳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7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民。委托代理人蒲兵。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充达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一审被告阳建国。一审原告黄小会。一审原告田大强。一审原告黄廷勇。一审原告严礼刚。一审原告唐强。一审原告黄刚。上诉人陈民因与被上诉人南充达锦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关于“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上诉人陈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苏川审判员 唐晓兰审判员 石 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 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