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夏洁琴与方春、赵芸芸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洁琴,方春,赵芸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夏洁琴,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方春,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赵芸芸,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153号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春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翠微苑13幢303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