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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胜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金淑英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金淑英,东营市陶缘居商贸有限公司,任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征宇,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胜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亭,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淑英被执行人:东营市陶缘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清,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清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胜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金淑英、东营市陶缘居商贸有限公司、任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东营胜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金淑英名下的车辆已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2015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将全部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4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了金淑英名下的2套住宅,轮候查封了东营市陶缘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处综合用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轮候查封的财产需等待条件成就才能处分,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查封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咏代理审判员  王华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