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克云与湖南金坤碳素有限公司、怀化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克云,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居民,住怀化市。被执行人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法定代表人杨贤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怀化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法定代表人杨贤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27000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盛 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