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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玲与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玲,丁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20号原告:卢玲,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高杰春,蒙城县板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志刚,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玲诉被告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