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玲与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玲,丁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20号原告:卢玲,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高杰春,蒙城县板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志刚,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玲诉被告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