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625号原告李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案过程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5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此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