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三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625号原告李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案过程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5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此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