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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绪合与张树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稿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文号:(2015)章民初字第1128号庭长签发:年月日拟稿人:XX送审时间:2015年6月5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79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男,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勇、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酗酒严重,酒后无故对我辱骂,甚至动手打我。自2015年春节后我回娘家居住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良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14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自2015年春节后原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双方应珍惜这份感情,互相尊重对方,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当相互谅解彼此的工作性质和家庭分工,相互配合照顾好家庭。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以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让家庭和谐幸福。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