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伍锡亮与刘洪川、王德生、广州弘蜂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锡亮,刘洪川,广州弘蜂皮具有限公司,王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15号原告:伍锡亮,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刘洪川,1976年2月2日,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弘蜂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组织代码78607776-2。法定代表人:徐海红。被告:王德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伍锡亮诉被告刘洪川、广州弘蜂皮具有限公司、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锡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伍锡亮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