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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禄彬诉被告陈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禄彬,陈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陈禄彬,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陈德崇,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慧英,女,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古勇,男,住自贡市贡井区。原告陈禄彬诉被告陈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喻婷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禄彬的委托代理人陈德崇,被告陈慧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古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禄彬诉称:被告陈慧英于2013年6月27日向原告陈禄彬借款现金30万元,并承诺该笔借款于2013年春节前归还给原告陈禄彬,若未按时归还,每月按2分计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慧英未按约定向原告陈禄彬还本付息,原告陈禄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慧英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和约定利息;2.被告陈慧英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慧英辩称:原、被告之间无任何交往,被告陈慧英并未向原告陈禄彬借款30万元,原告陈禄彬称被告陈慧英前夫向其借款30万元未归还,胁迫要求被告陈慧英写下借条偿还借款,原告陈禄彬并未向被告陈慧英支付借款本金,请求驳回原告陈禄彬的诉讼请求。原告陈禄彬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示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被告陈慧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示了被告陈慧英与熊治轩离婚协议一份、离婚证一份,拟证明被告陈慧英已经与熊治轩解除婚姻关系,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约定。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慧英对原告陈禄彬举示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原告陈禄彬对被告陈慧英举示的离婚证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原告陈禄彬举示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陈慧英虽认可是其所写,但否认收到原告陈禄彬现金30万元的借款,原告陈禄彬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向被告陈慧英出借了30万元借款,故本院对原告陈禄彬举示的借条不予认可。对被告陈慧英举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陈慧英向原告陈禄彬出具借款30万元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禄彬现金叁拾万元整,此款订于今年春节前归还,未按时归还每月按2分计息”。被告陈慧英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捺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陈禄彬以被告陈慧英未按期还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慧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原告陈禄彬举示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30万元借条一份,虽然被告陈慧英认可是其所出具,但被告陈慧英否认收到了原告陈禄彬出借的30万元现金,因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故原告陈禄彬负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的事实,即原告陈禄彬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将借条中的3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陈慧英。而原告陈禄彬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出借资金来源、出借时间、出借方式、交付方式等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其举示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30万元借款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陈禄彬要求被告陈慧英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陈禄彬在证据充分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禄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禄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勾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