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段光桥、段光超与柳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光桥,段光超,柳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段光桥,居民。原告段光超,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忠涛,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柳飞,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永明,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段光桥、段光超与被告柳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己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己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光桥、段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段光桥、段光超承担。审 判 长 张同业审 判 员 李小刚人民陪审员 郭 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