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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段光桥、段光超与柳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光桥,段光超,柳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段光桥,居民。原告段光超,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忠涛,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柳飞,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永明,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段光桥、段光超与被告柳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己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己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光桥、段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段光桥、段光超承担。审 判 长  张同业审 判 员  李小刚人民陪审员  郭 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