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邱三春与龚峰、吴亚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三春,龚峰,吴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邱三春,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龚峰,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吴亚洲,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上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龚峰、吴亚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公证书确定的还款15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龚峰、吴亚洲在上蔡县综合执法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龚峰在上蔡县综合执法局的工资收入1200元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院每六个月提取一次)。二、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吴亚洲在上蔡县综合执法局的工资收入1200元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院每六个月提取一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