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林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吕军与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林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吕军,男,汉族,无职业,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第三人吉林省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池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军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5月20日向第三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期债权(未提出异议)的650,202.5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