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7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淑珍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7027号申请人刘X,女,1938年4月23日出生。申请人任X1,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申请人任X2,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申请人任X3,男,1963年3月9日出生。2015年6月5日,申请人刘X、任X1、任X2、任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任X4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三居室楼房(建筑面积:83.3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产权归任X3所有;2、由任X3给付刘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整,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3、刘X、任X1、任X2均放弃上述房屋属于任应道产权份额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任X1、任X2、任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任X1、任X2、任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