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先宴与杜德林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宴,杜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503号申请人李先宴,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涂某某,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人杜德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9日,住四川省平武县。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5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赵涛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涪城区支行文昌街营业所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壹万元陆仟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