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万玲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玲,李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玲,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李万春,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工人,原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李万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万春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万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万春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李万春名下三套房屋(分别为四平市房权证四山字第001758**号,建筑面积79.10平方米;四平市房权证四山字第001758**号,建筑面积236.00平方米;四平市房权证四山字第001758**号,建筑面积180.34平方米)更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万玲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高艳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