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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金鹏与安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79号原告:郭金鹏。委托代理人:马迎春,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宁,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审理的原告郭金鹏与被告安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8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1.91元,其余151.9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