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娇花与被申请人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娇花,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王娇花,女,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被申请人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49号。企业注册号360830210001475。法定代表人陈义生。申请人王娇花以自2014年6月14日开始申请人出售桉树皮给被申请人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截止至201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895823.49元货款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开设的帐号为36001443010052501239的账户存款8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文鸿华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私字第618**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开设的帐号为36001443010052501239的账户存款89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尹贝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