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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959号原告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