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959号原告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