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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永福、卓宝利与瓯龙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卓宝利,临沭县瓯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王永福。原告:卓宝利。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禚宝伟,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沭县瓯龙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13864-4。法定代表人:汪国良,经理。住所地:临沭县惠民街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福、卓宝利诉被告临沭县瓯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