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委托代理人许桂英,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湖北路12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2030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203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并没有向有关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人调查核实,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司机孔顺苟的行为应当归责于衡阳市树盛运输有限公司。故被申请执行的深交罚决字第B0020305号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20305号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惠奕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明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