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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董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董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朱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朱学江(系原告朱某某之父),男。被申请人:董利明,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董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申请人董利明所有的吉EXXX**小型轿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因被申请人董利明提供反担保金3万元,申请我院解除扣押被申请人董利明所有的吉EXXX**号小型轿车。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押被申请人董利明所有的吉EXXX**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 旭审 判 员  高秀明代理审判员  孙石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