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广永与李大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永,李大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刘广永,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忠权,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代李菊,农民。系刘广永妻子。被告:李大良,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乃胜,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广永诉被告李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