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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凯诉陆久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凯,陆久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罗凯,男,汉族,1963年3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陆久华,男,汉族,1955年4月12日生,重庆市万盛区人,住万盛区青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凯诉被告陆久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凯以与被告陆久华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罗凯负担。审 判 长  王定斌审 判 员  娄 强人民陪审员  罗友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