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凯诉陆久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凯,陆久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罗凯,男,汉族,1963年3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陆久华,男,汉族,1955年4月12日生,重庆市万盛区人,住万盛区青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凯诉被告陆久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凯以与被告陆久华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罗凯负担。审 判 长 王定斌审 判 员 娄 强人民陪审员 罗友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