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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与董志海、陈梦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董志海,陈梦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7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河西路369号。代表人:叶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晓琼,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海。被告:陈梦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与被告董志海、陈梦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余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