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邓智荣、张影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邓智荣,张影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8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小水,该行行长。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熊卫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智荣,男,汉族。被告张影荷,女,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邓智荣、张影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因两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熊卫平到庭,两被告经传唤拒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2012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发放无担保个人信用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月利率为固定利率1.34%。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法,按月偿还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每月的对应日;贷款逾期则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原告认为被告可能对原告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的,应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全部费用。二、履约情况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告首次发放贷款300000元,被告收到上述贷款后在2014年9月25日前尚能正常还款。三、违约情况2014年10月26日,被告开始逾期还款,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未果。截至2015年1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总余额142620.98元、逾期利息7042.1元、逾期罚息532.25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不得已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产生律师服务费11500元。该律师服务费用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标准范围内计付。该律师服务费损失为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负担。综上,为实现债权,特起诉,请依法裁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42620.9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142620.98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1月29日,利息、罚息为7574.35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两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一、签约2012年12月12日,被告邓智荣填写《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向原告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固定月利率为1.34%计息(年利率为16.08%),单笔贷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每月对应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年利率为24.12%)。随后,原告与该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对上述贷款进一步约定了本次贷款的额度为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提前到期,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借款人负担。该申请表上注明被告张影荷为被告邓智荣的配偶。二、履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告邓智荣首次发放贷款300000元,被告收到上述贷款后在2014年9月25日前尚能正常还款。三、违约2014年10月26日,被告邓智荣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15年6月3日,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总余额142620.98元、利息12161.71元、罚息2494.74元。四、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已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标准,律师服务费11500元。两被告于2000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9月9日登记离婚。又于2006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8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组成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被告邓智荣未按期每月还本案借款,构成违约,符合约定的原告有权单方宣布提前到期即变更合同的条件。此变更是单方行为,属形成权,通知到达时生效,而原告诉前并未发出变更合同通知,则以该案起诉状副本以公告方式送达给该被告时生效。该被告此时仍不履行,再次违约,应负还本付息等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该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本息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合同规定由违约的借款方承担,原告也委托律师,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原告对此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贷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夫系存续期间,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智荣、张影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42620.98元元及利息(至2015年6月3日的利息12161.71元、罚息2494.74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12%计息)。二、被告邓智荣、张影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1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3534元,财产保全费1328元,共4862元(该费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占毛助理审判员 邱小华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燕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