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罗敬霞与芜湖耐莫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敬霞,芜湖耐莫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23-1号原告:罗敬霞,女,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耐莫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蒋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的被告芜湖耐莫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财产所得价款中的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褐山路101#东方新村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罗敬霞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褐山路101#东方新村的房产。二、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被告芜湖耐莫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财产的价款中扣留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欣 搜索“”